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情节: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甲长期从事海上走私活动,多次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经核算其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公司在进出口业务中,通过伪造报关单等手段进行走私普通货物,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否存在多次走私等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其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刑罚,以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