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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法债务与非法催收行为的认定

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为正常的财产交易秩序,故应以债务及催收行为是否破坏这一交易秩序作为评价标准,如:基于嫖娼、赌博等不法原因给付所产生的债务。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应该视放贷利率高低而决定,当利率低于民法中规定的标准时,因其未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正常的财产交易,不能评价为非法债务。

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双方打赌形成的债务则应排除在本罪规定的非法债务之外,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债务属于正常财产交易秩序下的灰色监管地带,法律既不明确反对也不鼓励,故刑法应保持谦抑性。

(二)暴力、软暴力行为的认定

由于本罪保护的法益属于公共秩序的维度,对于暴力行为的认定,其程度应当是尚不足以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被害人依然有作出是否给付钱财的意思自由。如果催收人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则应评价为财产罪的暴力手段。对于软暴力的认定,当催收人实施滋扰、跟踪等行为时,也应达到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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