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频发,行为人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以高额的利息损害广大群众权益。为杜绝民间借贷乱象,保护金融交易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条。
天津见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辉律师介绍,此前,我国民间借贷利息24%以下的为合法利息之债;24%到36%之间的为自然利息之债,债务人自愿支付的,法律不予禁止;超过36%的为违法利息,法律不仅不保护,债务人已经实际支付了的,还可以起诉要回来。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生效,2020年8月20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此次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法律将严厉打击。以2020年7月20日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大幅度下降。同时,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这个上限。从此,高利放贷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不仅代表了国家对高利放贷行为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也体现了国家治理高利贷市场乱象的决心,有利于保持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稳定。
专业分析
国家规定,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是合法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约定的利息分析如下: 1、年利率在24%以下的,是合法有效的; 2、24%—36%的是自然债务,如果是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是该义务不是强制履行的; 3、36%以上的是非法利息,是不能要求履行的。一、民间借贷有下列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二、民间借贷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3、主体要件,借贷的主体不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总之,国家规定,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