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张某为该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认为张某的保洁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欲减少报酬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李某与王某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由李某为王某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对于服务内容和时间安排出现分歧。
在第一个案例中,双方应依据劳务合同的约定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若合同中有对保洁效果的具体标准约定,应按此标准判断张某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而不能随意减少报酬。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劳务合同内容具有任意性,双方在签订时就应当对服务内容和时间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当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处理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