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由此产生拟制血亲。那么收养关系可以更改民族吗?
一、收养关系可以更改民族吗
可以申请办理修改手续。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解读》第九条规定,更改民族成分除确因户口工作人员登记出错外,户口登记部门无权更改居民的民族成分,而只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出具的证明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更大范围地区的群众要求者,由省、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指孙子女辈要求恢复或改回到祖父母辈民族成分)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分,再据以改变本人民族成分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分,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族成分。
并非原登记有错,而是不同民族成分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分的,成年人不改变,未成年人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少数民族自幼收养的汉族子女,成年以后要求恢复为汉族的,如其养父母同意,可以予以恢复,否则应予劝阻。
二、收养关系是法律关系吗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三、收养关系一定要公证吗
收养关系公证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 人、送养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可以申请更改民族,但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