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此,我们认为“自愿”才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经典案例】
案例一:
小李和妻子小赵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二人经过多次坦诚沟通,就子女抚养权归小赵、夫妻共同房产按比例分割、共同债务也妥善划分等事宜达成了一致,随后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依照程序,仔细核查了二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又分别询问他们是否自愿离婚,得到肯定答复后,当场为二人办理登记,发放离婚证。此案例中,小李和小赵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离婚、妥善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的要求,离婚程序合法有效。
案例二:
王先生与刘女士为获取更多拆迁补偿款,打起了 “假离婚” 的主意。二人协商后,表面上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王先生,房产也暂归王先生,看起来像是对子女抚养、财产都做了安排。随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询问时,二人佯装自愿离婚,顺利拿到离婚证。然而拿到补偿款后,刘女士却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变更孩子抚养权,王先生不同意,双方闹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当初是出于骗取拆迁补偿款的非法目的,并非真实自愿离婚,不过由于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并未赋予法院确认此类虚假合意离婚效力的权利,二人的离婚登记依然有效,对于后续财产纠纷、子女抚养变更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及相关法律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律师点评】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晰看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在离婚登记方面的规定特点与司法实践情况。在案例一中,小李和小赵的离婚流程是合法离婚的典范,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本意,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在深思熟虑、自愿平等且妥善处理好婚姻附属事宜的基础上,平稳解除婚姻关系,这既维护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又兼顾子女与财产权益,利于社会家庭关系的稳定。
反观案例二,王先生与刘女士的 “假离婚” 闹剧引出棘手问题。法律规定 “自愿” 是离婚生效要件,形式上只要夫妻声称自愿、走完登记流程,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离婚。现行法律未给予民事诉讼途径去直接否定这类虚假合意离婚的效力,是考虑到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以及行政效率,防止随意推翻登记结果致使婚姻关系陷入混乱。但这绝不意味着 “假离婚” 行为无需承担后果,后续二人因房产、子女抚养产生的纠纷,仍要遵循离婚协议约定与法律规范,诚信原则贯穿始终。这警示大众,婚姻绝非儿戏,不要妄图钻法律空子、借离婚谋取不当利益,否则必将面临诸多意想不到的后续麻烦,甚至可能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家庭破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