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人可以根据自我意愿修改遗嘱内容以变更遗嘱。若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若遗嘱人订立数份相抵触的遗嘱,在后的遗嘱可视为对前遗嘱的撤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经典案例】
案例一:
张大爷早年立下一份遗嘱,表明自己名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在去世后由大儿子继承,存款则由小儿子继承。随着年岁渐长,张大爷觉得大儿子这些年对自己关心不够,反而是小儿子一直悉心照料,于是他决定变更遗嘱内容。张大爷重新手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将那套市中心的房产变更为由小儿子继承,并且还专门注明了 “之前所立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部分作废” 的字样,随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了日期。
后来张大爷去世,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宜时,大儿子拿出之前的那份遗嘱主张房产继承权,小儿子则拿出后来变更后的遗嘱。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遗嘱内容来变更遗嘱,张大爷后来所立的遗嘱对之前关于房产继承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定按照张大爷后来所立遗嘱执行,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案例二:
李奶奶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收藏的一批珍贵字画留给孙子。可后来,李奶奶因为和当地的一家美术馆建立了深厚感情,且美术馆在文化传承等方面做了很多有意义的事,她便决定将这批字画捐赠给美术馆,并办理了相应的捐赠手续,完成了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李奶奶去世后,孙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那批字画时,法院审理认为,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将字画留给孙子)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捐赠给美术馆),这种情况下可视为李奶奶对遗嘱中关于字画处置相关内容的撤回,所以孙子不能依据这份遗嘱获得那批字画的继承权,字画按照李奶奶实际做出的捐赠行为归美术馆所有。
案例三:
王大爷先后订立了三份遗嘱。第一份遗嘱写明将自己的积蓄平分给三个子女;第二份遗嘱又表示要把大部分积蓄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二女儿;第三份遗嘱则确定将积蓄全部留给二女儿,并且明确写明 “之前所立遗嘱全部作废”。
王大爷去世后,子女们就遗产继承产生了争议。大儿子和小儿子认为应该按照第一份遗嘱平分积蓄,二女儿则拿出最后一份遗嘱主张全部积蓄归自己。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人订立数份相抵触的遗嘱时,在后的遗嘱可视为对前遗嘱的撤回,王大爷最后一份遗嘱明确表达了对之前遗嘱的撤回意思,所以判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执行,王大爷的积蓄全部由二女儿继承。
【律师点评】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晰看出,法律赋予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在案例一中,体现了遗嘱人主动通过重新订立遗嘱并明确注明变更内容的方式来改变遗产处置安排,这充分尊重了遗嘱人在不同阶段基于自身情感、生活实际等因素对财产分配的新想法,保障了遗嘱人能灵活调整意愿的权利,也提醒人们,若遗嘱人变更了遗嘱,后续处理遗产时应遵循最新有效的遗嘱内容。
案例二则表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法律认定其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这凸显了遗嘱并非一成不变,遗嘱人的实际行为更能体现其最终真实意愿,避免了因遗嘱订立后情况变化却无法改变财产处置的不合理情况,也警示继承人不能仅仅依赖之前的遗嘱,要关注遗嘱人生前的行为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而案例三中,关于多份相抵触遗嘱的处理,明确了在后遗嘱对前遗嘱的撤回规则,这维护了遗嘱人最后时刻所表达的财产分配意愿的权威性,保证遗产能按照遗嘱人最新、最真实的想法进行分配,同时也促使继承人重视遗嘱人后续可能的遗嘱变更情况,避免因忽视而产生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遗嘱人撤回、变更遗嘱的这些规则,旨在最大程度地尊重遗嘱人的自主决定权,让遗产分配更贴合遗嘱人的内心意愿,同时也要求继承人等相关方充分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则,以保障遗产继承过程的合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