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实际已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承认其主体资格,但必须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某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获得营业执照后,与一土地所有者商谈土地转让事宜。在总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与对方成功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整个过程合法合规,合同也顺利履行。
另一个案例中,一分公司在未取得总公司授权时就擅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最终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给双方都带来了损失和麻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否则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分公司的行为往往容易被忽视其与总公司的关系,这就需要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务必明确分公司是否有相应权限。同时,总公司也应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当涉及此类合同签订时,双方都应保持高度谨慎,仔细审查相关授权文件和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