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家电坏了,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也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维修的责任,或者自行维修后,请求出租人负担其所支付的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租客小张在租房期间,冰箱突然不制冷了。他及时通知了房东,房东根据约定进行了维修。但后来电视又出现故障,这次房东认为是小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愿维修。小张自行维修后,拿着维修发票要求房东承担费用,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租客小李租的房子里洗衣机坏了,他请求房东维修,房东迟迟未处理。于是小李自己找人维修并支付了费用,之后小李要求房东负担该费用。
在第一个案例中,对于电视故障是否是租客过错导致,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不能仅凭房东的主观判断。若房东不能证明是租客过错,就应当承担维修费用。在第二个案例中,小李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东在接到维修请求后未履行义务,小李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房东承担费用。在房屋租赁中,双方应明确家电维修的责任和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遇到此类问题,租客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房东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