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了 5 年 3 个月,后因公司业务调整被辞退。公司按照 5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认为自己工作年限已满 5 年,应按照 6 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工作年限是 5 年 3 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公司应按照 6 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在计算时存在错误,王某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 8000 元,但实际上张某每月还有 2000 元的绩效奖金。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仅按照合同约定的 8000 元作为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这里用人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所有的收入。张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