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产,一般认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李先生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按揭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婚后与妻子共同还贷。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就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归李先生所有,因为其是不动产登记一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李先生应当对其前妻进行补偿。这既体现了对房产登记一方权益的保护,也兼顾了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的贡献。
王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按揭房,婚后与丈夫共同承担房贷。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和补偿问题协商不成。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首先确定房产归王女士,其未归还的贷款也由她个人承担。而对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女士需要对其丈夫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凸显了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