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权的性质如下: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5、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一:甲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依法享有继承权,对其遗产进行了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尽管甲没有指定继承人,但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其亲属得以继承遗产。
案例二:乙有多个子女,其中部分子女试图改变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分配原则,但最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维持了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保障了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定继承中,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分配原则等,这是为了保障家庭关系中各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如在上述案例中,当没有遗嘱时,法定继承规则起到了重要作用,确保了遗产在亲属间合理分配。而当有人试图违反法定规则时,法律的强制性得以体现,维护了继承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应当尊重并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定,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若存在争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