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行为人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一:某国企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项目等手段,将大量公款占为己有,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村集体干部在经手村集体资金过程中,私自截留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发现查处。
在贪污罪的认定中,主体身份的确定至关重要。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特定情况下受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同时,在具体案件中,要仔细审查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准确适用法律进行惩处。对于贪污犯罪,必须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以维护公共财物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