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丙作为担保人。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遂向丙追债。经审查,丙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此时丙有权拒绝乙的偿债要求。
案例二:A 向 B 借款,C 提供担保。A 破产且财产不足以偿债,B 向 C 追债,C 应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属一般保证,在特定条件未满足时,担保人有拒绝偿债的权利;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担保人则需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向担保人追债时,要明确担保的性质和具体情形,依法依规主张权利。同时,担保人也应清楚自身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边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