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不让看孩子,当事人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张某与前夫李某离婚后,李某一直拒绝张某探望孩子。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应协助张某行使探望权,并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案例二:王某和前夫赵某离婚后,赵某以各种理由不让王某见孩子。王某无奈之下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王某的探望安排,并对赵某阻碍探望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这类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坚定地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法律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这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其次,对方拒绝配合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和处理,以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现。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要犹豫,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让法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