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诉讼离婚时法院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
如果女方有与他人同居行为的,男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后王某发现张某出轨,掌握相关证据后提起诉讼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张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了损害赔偿的金额。
案例二:李某与赵某因赵某出轨而闹离婚,李某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在审查证据后,认定赵某的出轨行为构成同居情形,支持了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女方出轨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若能证实女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男方请求损害赔偿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一定惩戒。但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当事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合理的判决结果。同时,离婚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关乎情感和家庭关系,各方都应冷静对待,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