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法律的构成:
一、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
三、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四、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应支付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作为债务人,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对甲公司负有债务。其中债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所负债务是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债务标的也是明确的支付货款,且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这完全符合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或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丙公司在实际承担责任后,若超过自身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乙公司追偿。这体现了连带债务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以及明确债务人之间责任分担的重要意义。
A、B 两人共同向 C 借款,并出具了共同签字的借条。借款到期后,A、B 均未还款,C 遂将 A、B 一并起诉。法院判决 A、B 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此案中,A 和 B 作为两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向 C 借款,他们所负债务具有同一目的即偿还借款,债务标的也是同一的借款金额,且两人之间显然具备连带关系。依据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C 有权要求 A 或者 B 来全部偿还借款。A、B 应按照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一方实际承担的还款责任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可向另一方追偿。这也提醒人们在参与连带债务关系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