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小张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后小张发现试用期过长不合理,与公司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该公司约定四个月试用期显然违法。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明确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小李应聘到一家企业,企业与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为七个月。在试用期间,小李工作表现良好,但企业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
这里企业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小李有权就企业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