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融资的注意事项: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放贷资质;贷款人是否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或者非法吸收资金转贷;融资的目的和用途是否合法正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案例一:甲公司向乙企业借款,乙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
案例二:丙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放贷,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
在企业债务融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案例一所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这不仅使企业的融资目的落空,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纠纷。而案例二则明确警示,非法吸收资金转贷同样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企业切不可为了一时的资金需求而触碰法律红线。只有依法依规进行债务融资,企业才能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实现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