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的实质条件如下: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李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他们均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离婚意愿上也达成一致,并且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妥善协商,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顺利完成了协议离婚程序。
另一个案例中,张男士和刘女士虽有意协议离婚,但在财产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满足协议离婚程序的实质条件,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
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必须严格符合相关实质条件。比如夫妻身份要合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前提基础。而共同的离婚意愿以及对子女和财产妥善处理,更是关键要点。若有一项不符合,都可能导致协议离婚无法顺利进行。像上述第一个案例,当事人各项条件均满足,故而能成功办理。而第二个案例,就因财产问题未处理好,阻碍了协议离婚的进程。所以,当事人在决定协议离婚时,务必认真对待这些实质条件,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