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是可以再次进行转让的,但是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
在取得房产证后,商品房预购人才可以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及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陈某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在房屋尚未竣工交付时,就急于将其转让给他人。然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拒绝为其办理转让手续。陈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与主管部门产生纠纷。
另一起案例中,李某在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了王某。双方顺利完成了债权及权利义务的转让,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在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上,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在未竣工交付且未取得房产证之前,主管部门不办理转让手续是依法行事。这是为了保障交易的有序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而在取得房产证后,依法进行转让是受到保护的。当事人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务必要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存在争议的条款或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