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1、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为夫妻,甲发现乙长期与他人同居,在掌握相关证据后,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与丁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确认分居事实,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如上述案例,一方若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将更有利于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同时,当事人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不仅涉及情感问题,更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身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