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传唤规定: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案例一:某派出所接到一起盗窃案件的线索,民警在现场发现了一名有重大嫌疑的人员。民警当场出示工作证件后对该嫌疑人进行了口头传唤,并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进行了准确注明。整个过程严格按照传唤规定执行。
案例二:在某起刑事案件中,派出所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传唤,但传唤时间超过了规定的二十四小时,且未保障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律师提起申诉,最终该派出所的违规行为被依法纠正。
在上述案例一中,派出所的执法行为是规范且合法的,严格遵循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程序,这既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办理,也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案例二则反映出部分执法机关在执行传唤规定时存在违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作为执法部门,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地点等要求,不得变相拘禁嫌疑人,同时也要保障嫌疑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公民在面对传唤时,也应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