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特征如下: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辈亲属;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一:王某去世,其生前有一个儿子小王,但小王先于王某死亡,小王有一个儿子小小王。在王某遗产继承时,小小王作为代位继承人,依法继承了原本应由小王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案例二:李某有一女儿小李,小李因犯罪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且先于李某死亡,后来李某去世,小李的儿子小张试图代位继承,但因其母亲丧失继承权,小张不能代位继承。
在代位继承中,法律事实的认定和亲属关系的确定至关重要。如上述案例一,小小王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顺利继承相应份额。而案例二则明确体现了法律规定中对于先亡子女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的情形。这就要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各种情形,以确保继承的公平与合法。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