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A 公司决定注销其下属分公司,但在注销过程中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和清算。债权人 B 发现后,向 A 公司主张债权。经调查,发现工商档案中也未明确债权债务承受人。B 遂将 A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A 公司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分公司注销的程序规定。未依法公告和清算,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法律规定,A 公司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在进行注销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C 公司的分公司要注销,虽然进行了公告,但在清算过程中存在疏漏,遗漏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这些债权人在得知分公司注销后,向 C 公司主张权利。
此案例提醒我们,即使进行了公告和清算,也必须确保全面、准确地处理所有债权债务。清算组在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细致,不能有任何疏忽。否则,即使公司主观上无恶意,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面临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及时关注相关公司的动态,以便在权益可能受损时能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