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人犯罪,监狱在收押时要对其体检,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例一:张某是一名糖尿病患者,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在收押前的体检中发现其糖尿病较为严重,监狱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批准后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让其先进行疾病治疗。
案例二:李某患有严重糖尿病且伴有多种并发症,在犯罪后,经法定程序鉴定和审批,最终获得保外就医的许可。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糖尿病人犯罪是否入狱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公正的同时,也能充分考虑到罪犯的健康状况。这也体现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糖尿病人犯罪就可以轻易逃避法律制裁,一切都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考量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