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拒收标的物的权利:
(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买受人据此拒绝接收货物,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买受人拒收的权利。
另一个案例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在质量和数量上均与约定严重不符,买受人果断行使拒收权,最终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在实践中,买受人拒收标的物需谨慎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切不可随意为之。当确实存在出卖人未依约交付等情况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同时,买受人也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交付凭证、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况等,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若买受人滥用拒收权,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买受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做出明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