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是不能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而是按民事经济纠纷进行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作为某公司的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的款项私自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后经调查,甲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乙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其采取虚假报销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最终被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中,主体的特定性是关键要素之一。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同时,对于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要进行细致分析,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都至关重要。比如在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都明显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过证据的搜集和认定,依法对他们进行了惩处。这也提醒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而相关人员也要明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