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处理如下:
1、可以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去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案例一:患者张某在医院治疗后,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其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申请了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案例二:李某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后,认为不合理,于是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再次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中,当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时,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申请首次鉴定或再次鉴定,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来操作。同时,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鉴定申请,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