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包括的权利如下:
1、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A 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一项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其员工甲离职后,将该商业秘密带到了竞争对手 B 公司,并在 B 公司使用。A 公司发现后,以侵犯商业秘密权为由将甲和 B 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和 B 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个案例中,C 公司长期与供应商 D 公司合作,并要求 D 公司对相关技术信息保密。但 D 公司违反约定,将这些技术信息透露给了其他企业。C 公司得知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权。
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员工甲违反了对原公司的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 A 公司的合法权益。而 B 公司明知该商业秘密的来源不正当,仍然使用,同样构成侵权。这提醒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保密教育,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
在第二个案例中,供应商 D 公司未能遵守与 C 公司的约定,随意披露保密信息,这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不尊重和侵害。C 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是正确的选择,这也警示合作双方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约定,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