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成立要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最终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乙因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审讯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的一起诈骗行为,被认定为自首。
在上述案例中,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依法获得从轻处罚是合理的。而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都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分子自首行为的鼓励和认可,通过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引导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和如实交代,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