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区别如下:
1、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中;
2、商品商标出现较早;
3、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注册。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案例一:A 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餐饮连锁企业,拥有独特的服务商标。B 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餐饮服务中使用了与 A 公司极其相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A 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服务商标权益。
案例二:C 公司生产某类特定商品,并注册了商品商标。D 公司试图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的商标,C 公司发现后及时提起诉讼,最终成功制止了 D 公司的侵权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A 公司的服务商标受到法律保护,B 公司的侵权行为明确。对于服务商标所有者来说,要时刻关注市场,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措施。而在 C 公司的案例中,其对商品商标的维权行动是恰当的,这也提醒企业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防止他人的恶意侵权。当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企业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