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财产是需要按照性质来分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是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物品是需要按照共同财产标准进行分配。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纠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李某和张某存在事实婚姻,在补办结婚证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在分割该房产时产生分歧。李某认为自己出资较多,应分得更多份额,而张某则主张平均分配。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要确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由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显然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而不是简单地平均分配。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公正裁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处理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问题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