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后,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50 万元用于投资自己的公司,但王女士并不知情。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债权人要求王女士共同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判决该债务由李先生个人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对于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的运用。李先生所借债务虽发生在婚姻期间,但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债权人又无法举证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所以该债务不应由王女士共同承担。这也提醒人们,在涉及婚姻中的债务问题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张女士和刘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刘先生以个人名义为家庭购买生活用品欠下债务 10 万元,后两人离婚。债权人向张女士主张偿还该债务。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判决张女士和刘先生共同承担该债务。
此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刘先生为家庭购买生活用品产生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债务情形,所以张女士需共同承担。这提醒人们在婚姻中对于家庭日常支出所产生的债务要有清晰的认识和承担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