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寻衅滋事罪需注意的问题如下:
1、犯罪客体的双重性;
2、客观行为的多样性与具体量化;
3、犯罪动机上去流氓化。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一:张某在网络上频繁对他人进行辱骂和恐吓,导致对方心理受到极大创伤,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扰乱,最终张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李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广泛散布,引发大量人员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陷入严重混乱,李某被依法判定为犯寻衅滋事罪。
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相关行为的,要准确判断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如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明显符合法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司法机关的判定是合理且准确的。在实践中,要充分考虑犯罪的各种构成要素,确保公正司法,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