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A 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分别向 B 银行和 C 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 银行登记在先,C 银行登记在后。后 A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该房产被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时,B 银行优先于 C 银行受偿。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抵押权登记先后顺序对于清偿的重要性。根据法律规定,B 银行因登记时间在先,依法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这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在进行抵押担保等法律行为时,应当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D 企业将其机器设备同时抵押给了 E 债权人、F 债权人及 G 债权人,其中 E 债权人的抵押权已登记,F 债权人的抵押权未登记,G 债权人的抵押权也已登记但时间晚于 E 债权人。当该机器设备被处置时,拍卖所得价款首先清偿 E 债权人,其次清偿 G 债权人,最后按比例清偿 F 债权人的债权。
此案例很好地诠释了不同情况下抵押权的清偿顺序规则。E 债权人因抵押权登记且时间最早,所以优先受偿;G 债权人虽也登记但时间靠后,排在其次;F 债权人由于抵押权未登记,只能在最后按债权比例获得清偿。这提醒我们,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至关重要,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关键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