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的特点: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效果:
一、免除使债务消灭。
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三、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王某欠张某 10 万元,后张某表示不用王某归还这笔欠款了,王某对此予以接受。之后张某的另一债权人李某得知此事,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为张某本可拿这笔钱来偿还欠李某的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对王某的债务免除是有效的,但如前所述,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李某作为张某的债权人,其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受到了影响,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赵某对孙某享有债权,赵某明确表示免除孙某的债务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同时约定如果孙某在一年内获得一笔大额收入则免除无效。半年后孙某果然获得了一大笔收入。
这里赵某对孙某的债务免除附了期限,在约定期限内条件成就,那么免除就不发生效力,孙某仍需承担债务。这完全符合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特点以及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进行类似行为时,应明确知晓并尊重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