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案例一:患者张某在某医院接受治疗后出现不良后果,双方就医疗过程产生争议。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专家组成员未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导致鉴定结果的效力受到质疑。
案例二:李某与医院的纠纷中,鉴定书文稿并非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这一情况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引发了诸多争议。
在医疗纠纷中,专家组的鉴定结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如专家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这是确保鉴定结果权威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举措。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文稿应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这能保证鉴定过程的严谨性和专业性。一旦这些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对整个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判决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方应严格遵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