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医院在对其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导致病情延误并加重。后经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某病情的恶化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案例中,张某在手术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疏忽,出现术后感染等一系列并发症,给张某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身体伤害。
在上述案例中,明显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专业职责,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患者王某,医院的误诊行为直接导致其人身损害,且医院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的案例中,医护人员在手术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与张某的人身损害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难辞其咎。在医疗纠纷中,患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疗机构也应不断提升医疗水平和责任意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