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甲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后发现医院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情况,法院据此推定医院有过错。
患者乙与医院发生纠纷,医院拒绝提供关键病历资料,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在医疗纠纷中,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无需患者进一步举证,即可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然而,实际案例中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律师需要仔细分析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满足推定过错的条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可能导致过错推定的行为,以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