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长期被要求加班但从未获得相应加班费。王某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同时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和经济补偿金。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王某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很好地运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劳动者遇到加班不给加班费的情况,就应该像王某这样果断采取行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张某在某企业工作,企业经常安排其加班却不给加班费。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企业起初并不认可,但在张某提供了详细的加班证据后,劳动仲裁机构判定企业需支付相应款项。
这个案例突显了证据在维权过程中的重要性。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有意识地保留加班的相关证据,这样在维权时才能更有底气。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依法依规对待劳动者是企业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