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其指示进行行纪活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给行纪人一定范围内的授权,行纪人在此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和判断处理行纪事务。委托人还有权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给出新的指示。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甲委托乙进行一批货物的行纪活动,并给予了一定授权。在过程中,货物出现部分瑕疵,乙及时联系甲并在甲同意后对瑕疵货物进行了合理处分。之后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甲给出新的指示,乙按照新指示继续完成了行纪事务。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委托人的指示权以及行纪人根据指示进行合理处理事务的情形。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指示,而行纪人在授权范围内应积极遵循委托人的指示,确保行纪活动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同时,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双方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各自的权益。
丙委托丁进行房产的行纪交易,丁在低于丙指定价格卖出房产时未经丙同意,但事后丁补偿了差额。
此案例反映出行纪人在某些情况下未遵循委托人的价格指示,但是通过事后的补偿措施使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然而,这也提醒行纪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尤其是在涉及重要交易条件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委托人也应明确自己的指示和要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