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以下要素:
1、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
2、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王某在下班途中顺路去菜市场买菜,后在回家路上遭遇车祸。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去菜市场买菜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活动,且路线合理,时间也在合理范围内,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下班后去参加朋友聚会,聚会结束后回家途中受伤。但法院认为,参加朋友聚会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不能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对于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像第一个案例中,王某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应得到工伤认定的保护。而第二个案例则明确了并非所有下班后的行为导致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是与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且路线和时间合理的活动才行。这就提醒劳动者要明确自身行为的性质,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在认定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