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即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在 A 地的企业工作,该企业注册地在 B 地,企业未在 B 地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在 A 地即张某工作地参保。张某工作时受伤,其在 A 地进行了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所在企业注册地为 C 地,生产经营地即李某工作地为 D 地,企业在两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李某受伤后在 D 地进行工伤认定,并由企业按 D 地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工伤认定的地点对于保障职工权益至关重要。就如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情况,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旨在确保职工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工伤认定和应有的待遇。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参保,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责任。职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清楚自己的权利和可选择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各地相关部门也应严格执行规定,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