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次责任下,对于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应当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负担。
通常的,主要责任方分担的比例为70%,次要责任方分担的比例为30%。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具体在定损后或受害人治疗终结时可依据各类发票、清单以及鉴定结论等进行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车与乙车相撞,经交警认定甲车承担主要责任,乙车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经定损为 10 万元,其中保险公司理赔了 7 万元。对于剩余的 3 万元,甲车需承担 2.1 万元(3 万元×70%),乙车需承担 0.9 万元(3 万元×30%)。
在这种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理赔中,明确责任比例和损失计算是关键。各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就如本案例所展示的,对于保险不足的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能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赔偿事宜。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如定损报告、发票等,这些都将为后续的理赔提供有力的支持。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当事人应保持理性和冷静,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