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 A、B、C。A 欲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 D,B 和 C 得知后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双方对于购买比例无法协商一致,而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B 应享有更大的购买比例。最终法院判决按照出资比例由 B 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当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依法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购买权的归属。这既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运营。同时也提醒股东们,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E 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在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私自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 F。其他股东发现后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法院经审理认定 E 的转让行为无效,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案例突出了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履行法定程序的重要性。未按规定通知其他股东,擅自转让股权,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转让无效。股东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公司也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监督股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