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的条件如下: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互有债务。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0 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服务费 8 万元。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进行债务抵销,乙公司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得以抵销。
丙个人向丁个人借款 5 万元,同时丁欠丙 3 万元的劳务费。但丙的借款尚未到期,丁便提出抵销,这种情况下,由于丙的债务未到期,不能进行抵销。
在第一个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即互负债务、债务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通过通知并得到对方认可,实现了合法有效的抵销。
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双方互有债务,但其中一方的债务未到期,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此时主张抵销是不被允许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债务抵销条件的严格规定和明确要求,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