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畏罪自杀,如果已经死亡的,是不需要判决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件,一名犯罪嫌疑人在犯下杀人罪行后选择了自杀。在后续的处理中,司法机关经过调查确认其死亡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再对其进行判决,而是依法终止了案件的审理程序。
还有一个案例,某杀人犯在自知难逃罪责的情况下自杀身亡,尽管此前已经对其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但鉴于其已死亡的状况,最终也未作出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出不判决的规定是合理且符合司法原则的。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犯罪主体已经不存在时,继续进行判决已无实际意义,也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特定情况下对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和终结。当然,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这可能在情感上难以完全接受,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确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