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A 公司的股东甲,通过与其他一些股东联合行动,虽然其自身持股比例未达到 30%,但联合行动后能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从而对公司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在 B 公司中,股东乙单独持有公司 35%的股份,远远超过其他股东,其在公司的运营和决策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也被视为控股股东。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控股股东的认定并非仅仅依据单一的持股比例,还可能涉及到表决权的控制以及其他实际控制方式。在法律实践中,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准确判断控股股东的身份。这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司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和股东应当明晰这些条件和规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和争议。同时,在涉及到公司重大决策和利益分配时,控股股东应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