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分居可以获取以下证据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李某通过提供自己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与张某来往的书信,其中明确提及了分居的情况,成功证明了两人的分居事实。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在分居后,王某将书面分居文书用快件邮寄给赵某,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保留了邮寄凭证,最终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实践中,对于分居取证要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像房屋租赁合同能直观地显示一方的居住情况,而书信等则能从情感交流层面反映出分居状态。对于书面分居文书的邮寄,这种方式既正式又能留下有力证据。但需注意,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合规,且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纠纷中的合法权益。